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菏泽市会计人才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及监督,结合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菏泽市会计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会计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推进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会计人才专家库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智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才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监督等全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菏泽市会计人才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德才兼备、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发挥效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入库专家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维护专家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五条 入库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财务、会计以及内部审计在职工作人员;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及代理记账机构正式执业的人员;
(三)高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骨干人才。
第六条 入库专家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热爱会计事业,具备与专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会计准则、财税政策及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自愿在本职工作之外参与专家库的相关工作,并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学术研究等相关领域无重大失误或不良记录。
第七条 入库专家须具备以下专业胜任能力条件之一:
(一)行政事业类专家:行政事业单位在岗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连续从事会计工作10年及以上人员;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系统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控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企业类专家: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或连续从事会计工作10年及以上人员;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财政税收、金融经济等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资格,具备丰富的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内控建设等工作经验,在企业财务管理、提质增效、风险防控等方面业绩显著,对提升企业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三)学术类专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教学或科研工作,熟悉会计领域前沿理论和发展趋势,在会计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较大影响。
(四)中介机构类专家: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等中介机构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的人员,或业绩特别突出的执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实务指导能力。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一)财政部及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二)省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财政部及省级选聘的会计专家;
(四)在会计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重大贡献,经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入选专家库:
(一)参与过国家、省、市级会计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或标准制定的;
(二)属于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急需的会计专业人才。
第十条 续聘及增补
(一)已入库专家续聘。聘期届满前三个月,专家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财政部门组织考核评审组,进行考评,确定续聘人选。
(二)专家增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增补通知。符合入库条件且有意向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采用笔试、评审等方式组织选拔,拟定入库人选。
(三)人员公示。拟定续聘、增补专家人选后,入选名单在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
(四)专家入库。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人员,正式纳入菏泽市会计人才专家库,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市会计领域政策制定、课题研究、决策咨询、标准制定等工作,就相关议题发表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获得本市会计领域政策动态和行业信息;
(三)在参与专家库部分工作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承担超出职责范围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履职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与更高层次人才选拔、荣誉评选。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按时保质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专家库组织的会议、研讨、培训、评审、咨询等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及评审内容、咨询意见等,不得擅自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四)在参与评审、咨询等工作时,如与当事人存在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当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市财政局报备;
(六)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做好履职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为我市会计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会计咨询、项目评审、等级评定、会计检查、财会监督等工作;
(三)担任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等相关培训的师资;
(四)担任会计工作评选的评委;
(五)承担会计研究课题;
(六)对会计管理及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涉及投诉举报等的核查工作;
(八)承担专家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选取专家时,应当提前告知专家参与工作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回避事项及其他注意事项,征得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确定参与工作的专家。
第十五条 为避免同一专家多次参与同类工作,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专家库组织的同类工作任务不超过3次。
第十六条 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履职,不得与相关当事人串通影响工作结果。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专家库相关工作所产生的劳务报酬、交通费用等,按照本市财政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库数据,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资质、履职情况、评价结果、续聘解聘、奖惩情况等,实现专家信息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专家库,由市财政局核实后办理退出备案并书面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聘期届满,未申请续聘、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不满足续聘条件的;
(二)因健康原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无法继续参与专家工作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职业道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参与专家库工作获得的相关信息;(六)在履职期间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接受交办的工作任务,或无故缺席专家活动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库信息实行保密管理,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和专家库相关工作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查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查询。违规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家库管理工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对专家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报市财政局作为专家监督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专家专业能力及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专业能力、履职次数、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入库专家的管理,审核专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专家的违法违纪、岗位变动、健康状况等重大事项,配合做好专家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



